故意伤害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吗
被告人古海德,于2009年3月21日晚上10时40分,酒后打电话叫妻子黄某回家遭拒绝后,怀疑妻子有外遇,遂携带一把菜刀驾驶摩托车来到防城镇河堤路某啤酒城一楼大厅,看到黄某后进行殴打,并将劝阻的何某两兄弟用菜刀砍致轻伤。案发后,黄某替丈夫先后两次赔偿了两名被害人医药费及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为泄私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能与被害人协商并已赔偿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7月13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古海德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