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诈骗罪自首的怎么处罚
朱某某在淮南东华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潘集物业管理处某物业办工作,负责收取租户倪某、解某、孙某三人的房租。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间,朱某某无力偿还欠下的一百余万元赌债,便对倪某等三人谎称要销售所出租的门面房,以22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00余万元的六间门面房卖掉,但并未签房屋买卖合同,仅向倪某等三人出具了盖有作废公章的收据。朱某某逃至外地,将22万元挥霍一空。2011年8月22日,朱某某投案自首。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朱某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由于其所骗取多人钱财被其全部挥霍,不能返还被害人,故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2012年12月10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全部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