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13364096248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阆中市黑社会组织被歼灭,共同犯罪的法院会如何判刑?

2020年7月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共同犯罪的法院会如何判刑

2004年被告人孙志明拉拢了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程志容等被告人,成立了以孙志明为组织者、领导者,其他被告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团伙为谋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在阆中市从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2月至案发,该团伙共实施故意伤害4起,赌博1起,抢劫1起,强奸(未遂)1起,寻衅滋事15起,聚众斗殴3起,致重伤1人、轻伤4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志明、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其中,被告人孙志明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其参与的其他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志明、李文奎、程志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被告人刘明勇、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明、孙毅、李文奎、刘明勇、孙志国、刘小成、李聪、邓钦、程志容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明、孙毅、赵子鑫、樊旭、邓钦、蒲鑫、程志容在公众场合纠集众人持械结伙殴斗,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志明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将他人财物当场抢走,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聪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志明、孙毅、赵子鑫、李文奎、刘明勇、刘小成、孙志国、李聪、樊旭、邓钦、蒲鑫、程志容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毅、赵子鑫、李聪、蒲鑫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志明在羁押期间检举他人赌博的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孙志明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指控,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明勇因本案事实被劳动教养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

2009年7月28日,法院对孙志明等12名被告涉黑案作出了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等五项罪名合并判处首犯孙志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骨干成员和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409624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jqxsbhlblls.com/art/view.asp?id=983618148158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