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枪支罪如何处罚
2011年8月,罗某和秋某利用购买到的扳机、弹簧等部件自制了两把砂枪。2011年10月14日,罗某和秋某携带自制的砂枪和封口胶等工具,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伺机抢劫财物。当晚22时,经秋某提议,二人来到酒店客房抢劫,趁客人吴某开门时,二人快速闯入,持枪将吴某控制在沙发上,并用封口胶绑住吴某。抢得手机、剃须刀、移动硬盘及现金400元,然后割断房间电话线逃离。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1294元,吴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人将赃物返还给了被害人吴某。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枪支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被告人违反法律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火药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与其所犯的抢劫罪并罚。
法院以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秋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