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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辩双方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2020年8月21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检辩双方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

  核心内容:在死刑复核的时候,主要的参与主体就是检辩的双方,那么这双方的问题与及参与的程序有哪些区别的呢被告人的参与可以直接到哪个要件呢辩护人如何保障被告人呢下文与您详细探讨。


  ;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程序的过程性与交涉性决定了程序应具有参与性,即与裁判或诉讼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富有意义地参加到裁判决定的过程中来,所以,程序的参与主体是指能够启动程序或参与程序运作过程的个人或机构。死刑复核程序既然定位于审判程序,检辩双方都应有权参与,不过被告人、辩护人、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参与的方式和程度可以有所区分。


  1.被告人有限参与


  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告人来讲性命攸关,被告人毫无疑问应是程序主体,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高级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提审被告人,但实践中贯彻得并不理想,法官往往委托地方法院法官去会见,而对最高法院法官则无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为了保证复核的质量,承审法官必须亲自到看守所会见本案的被告人,认真听取本人的真实想法。如果从本人的陈述中发现有可能被冤枉时,更应反复核对全案有关证据,以辨明本人的陈述是否确有道理,才能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不过,我认为,面见被告人不能绝对化,都见没有必要。从阅卷出发,只有那些否认犯罪、做无罪辩护的或者审查发现有疑点的才需要见,其他的就不必见了,因为有两级法院的审查为基础可以保障认罪的真实性。即使见面,也不是必须将被告人押至北京或由法官到原来的羁押场所去,在现代科技支持下,可以采取视频的方式。


  2.辩护律师必须参与


  我国现有的死刑复核以报核审批的方式进行,基本上是书面审理,律师无从介入,甚而,法院也排斥律师的介入,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根据现在的形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律师的参与,而且这种参与还应当是有效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应该有律师参与,因为大多数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更不具备法律知识,在最后要判处死刑之前应该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依据在于宪法第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1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的规定。为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该辩护人可以是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已经被指定过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被告人有权拒绝该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有权会见被告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权向审判人员提出或反映辩护意见等。律师参与已经成为法院和律师界的共识。刑事诉讼法学界当然是一致主张律师的参与。律师参与应当成为死刑复核程序的一项重要要素,是充分发挥复核程序功能的基本要求。


  3.检察机关应当参与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明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法 权力如何行使法官如何确保廉洁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的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明年1月1日开始的死刑复核案件。


思想: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有力地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审开庭: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后,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准备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完全铺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


法律:今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据了解,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人力: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编者按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根据这一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26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勇敢的一步;终于要迈出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出了清晰的解答。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3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3个刑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3批优秀的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3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对人员的选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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