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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关于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

2023年5月25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死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一、死缓限制减刑是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解释,限制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

二、死刑限制减刑适用哪些主体

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以下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之所以要对对死缓犯适用限制减刑,是由于我国较为宽松的减刑、假释等制度的存在,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不是立即执行,即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死缓是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的,这样一些犯有较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比如暴力性犯罪分子,经过多次减刑或者假释后,一般经过十几年就可以刑满出狱或者被假释出狱,难以起到矫正犯罪分子的教育效果。

限制减刑属于刑罚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在适用上面也由严格的要求。一般是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要对其限制减刑。当然,即使罪犯被限制减刑了,之后也还是有减刑的可能,不过要保证减刑之后最低服刑年薪是达到了规定的。

关于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

一、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

现在死刑复核权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范围之内,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公布,决定过去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13条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目前,死刑复核权彻底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二、中国的审判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还包括: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下列案件:

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所以现在国内的审判制度还是比较健全完善的,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也是比较健全的,能够很好的处理不同的案件,对于重大的案件需要一层一层的递进,尤其是死刑,最终还是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也由权力收回。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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