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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指南 让死刑辩护律师有规可循

2020年8月19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柏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死刑辩护指南

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而言,要聘请知名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无异于痴人说梦。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横亘在刑辩律师头顶的三把利剑,加之投入高收入少,久而久之,大律师往往不愿涉足其中。 于是,死刑辩护的质量每况愈下:起初知名律师愿意接手,接着是年轻律师



  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而言,要聘请知名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无异于痴人说梦。;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横亘在刑辩律师头顶的三把利剑,加之投入高收入少,久而久之,大律师往往不愿涉足其中。


  于是,死刑辩护的质量每况愈下:起初知名律师愿意接手,接着是年轻律师,继而到法律援助律师。不久前引发极大关注的赵作海案,案发时为其辩护的,甚至只是河南省商丘市卓衡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


  不久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表示,要;确保办理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一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曾表示:;司法部门应尽量减少死刑判决,有理由不杀的人,决不要判处死刑。;然而,上述困局显然不利于中国死刑数量的减少。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内不少刑法专家建言修订《刑法》,适当、合理、果断地削减死刑罪名。然而,这一思路,因为民意和政治压力较大,难以走通;而;三难;问题,虽经学界长期以来的推动,到目前为止仍是无功而返。


  不少学者因而寻求一条;次优道路;:既然死刑案件当中,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因为律师辩护质量不高,致使不该判死刑,以及有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最终却因为律师没有提出而执行了死刑,那么何不制定一份死刑辩护指导意见,;援助;那些可能接触到死刑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呢


  山东省成为第一个;吃螃蟹者;。2010年5月28日,由山东省律师协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联合调研、草拟的《山东省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指导意见》发布实施。意见共9章,96条,分别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思路、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一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各项权利义务、注意事项等逐项释明。


  山东省律师协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望东方周刊》,作为山东省律师死刑辩护行业的最低工作标准,指导意见适用于该省律师承办的所有死刑案件。


  指导意见细致入微


  做这样一份指导意见绝非易事。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师接到援助任务时,时间往往已经是开庭前十天,此刻,数不尽的辩护事宜需要提前准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如何准备一审、如何应对公诉


  起初,;死刑辩护指导意见;课题组负责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对此亦是一筹莫展:如何穷尽辩护律师需要做的事情如何规范一整套流程,换句话说,如何让死刑辩护做起来;像用傻瓜相机拍照一样;







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而言,要聘请知名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无异于痴人说梦。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横亘在刑辩律师头顶的三把利剑,加之投入高收入少,久而久之,大律师往往不愿涉足其中。 于是,死刑辩护的质量每况愈下:起初知名律师愿意接手,接着是年轻律师




  为了出台这项规则,课题组成员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吴纪奎告诉本刊记者,他们先后与山东、河南、贵州三省的司法界人士沟通,;每个省都沟通了不下10次,反复讨论,再组织学者拟定条文,才初步有了成效;。


  山东省先迈出了一步。应当说,这是一份对现行司法体制并未做出任何突破的指导意见。不过,几乎所有接触过《意见》的律师,都对其给予了非常高的评价。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耀刚在读完全文后即向本刊记者表示,;这个指导意见对每一个做刑辩业务的律师都具有指示意义。;


  盈科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部门主任易胜华则表示,;一个新律师,在不看指导意见前,大概只能掌握里边30%的内容。对里边非常细节性的东西,特别是一些刑事政策,一般的刑辩律师都不知道,更别提新律师。;


  易胜华所指的;细节性内容;在《意见》里有很多,比如第3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以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不少律师惊叹着读完《意见》全文,因为它规定得简直;太详细了;,堪称细致入微。


  其第九条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供述内容前后矛盾且矛盾无法排除的;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获取的;讯问不是由侦查人员进行的;未经被告人核对并签名、盖章和按指印的;对于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外国人的讯问,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违反回避的规定获取的。


  第十四条专门涉及电子证据。《意见》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辩护律师可以建议法庭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电子证据的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未与打印件一并提交的;未载明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的;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未签名或者盖章的;存在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的。


  不少实习律师在自发传阅


  这果然有点;傻瓜相机;的味道了。


  《意见》甚至连;辩护律师不得为被告人获得虚假立功信息;都做了规定。这也是一个长期困扰易胜华的难题。长期以来,易胜华手机上总是能收到各种立功线索:;某某某犯事,可以判10年以上,有意者可以向我购买。;







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而言,要聘请知名刑辩律师为其辩护,无异于痴人说梦。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已成为横亘在刑辩律师头顶的三把利剑,加之投入高收入少,久而久之,大律师往往不愿涉足其中。 于是,死刑辩护的质量每况愈下:起初知名律师愿意接手,接着是年轻律师




  ;被告人真会购买立功线索,因为提供这些线索,对其而言意味着量刑时可以减轻、从轻。但这种事律师绝不能去做,因为一旦走出这一步,执业风险就开始埋下了。;易胜华说。


  这份;用心良苦;的指导意见,从最初的几十条,一直写到96条。易胜华希望它能写到一百余条,因为;这份意见一方面能教书育人,一方面也能提示风险,是好东西。;他准备在律所里组织律师学习。不少实习律师也在自发互传这份指导意见,不少人的感受是;以前觉得死刑辩护没法做,看完全文后,心里开始有底了。;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会高度重视《意见》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他已经建议将其列入今年省律师协会的年度培训计划,编入律师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的教材,实行全员轮训,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佘祥林、赵作海式的冤案再度发生。


  不过,这仍是治标不治本之策。刑辩之难的许多更根本的因素在此之外除了;三难;,还有一些很现实的问题有待解决。


  吴纪奎说,;有些时候,辩护质量差,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援助律师费太低,特别是死刑案件,很多律师受到钱的影响,不去会见,不去阅卷,不去调查取证,或者只是等到开庭前,做点简单的会见、阅卷,更别提调查取证了,这如何可能保证辩护质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元对此就深有感触,他向本刊记者表示,;一件死刑案件,司法机关提供的律师费是500块,交完律所手续费,还要去复印卷宗材料,复印一张1块钱,我办一个案子,复印费就花了980元,还要去会见,调查取证,怎么可能不赔钱;


  如此,知名的大律师普遍不愿意做这样的辩护,而年轻的律师又缺乏经验,于是导致刑辩质量进入恶性循环。


  ;在控辩审三角关系中,当辩护律师的力量太弱,控方力量太强时,法官往往容易听信控方的意见。


  这就很容易导致案件的结果出现偏差,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也会随之上升。;陈瑞华说。■









让死刑辩护律师有规可循

早在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律协刑委会起草了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不能出半点差错。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中作用更为重要,尤其是出现了佘祥林等案件后,更需要强化死刑案件的



  早在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律协刑委会起草了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不能出半点差错。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中作用更为重要,尤其是出现了佘祥林等案件后,更需要强化死刑案件的辩护工作。司法机关,尤其是法院,有这样一种普遍要求,希望律师在死刑案件中发挥更好的辩护作用,也对改善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提出过一些具体意见。


  与此同时,全国律协刑委会也认为需要提高和保证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质量。因此决定制定《死刑案件辩护纲要》,对律师办理死刑案件予以指导。希望能够通过这种形式来总结死刑辩护的经验,明确死刑案件辩护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提出并倡导在死刑案件辩护中律师必须具备的条件、基本工作技能以及应当遵守的工作规范等。


  这部即将出台的《死刑案件辩护纲要》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的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首个律师办案指南。刑委会准备再召开一次研讨会以最终定稿。有关这个文件的情况,记者采访了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


  记者:以前全国律协制定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经颁布实施,为什么还制定《纲要》,《纲要》有哪些创新之处


  李贵方:《规范》是全国律协1998年制定的,属于律师的行业规范,主要是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一些执业规范、办案流程等,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纲要》不是强制性文件,主要针对死刑案件的辩护提出了一些指导性意见。也试图提出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资格问题,最低的工作要求,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针对最高院已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工作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


  记者: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律师的死刑辩护工作有何影响


  李贵方: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是我们国家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的一个具体表现,应该说也是我们刑事辩护律师的一次机遇。《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答复到:;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我们认为,还应当加强律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工作。我们已经给了最高法院一份关于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其中提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可以重新聘请律师,受聘律师可以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意见;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有权自行调查取证或申请法官调查取证等。还有就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必须有律师辩护,像一审、二审程序一样。但目前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简略,这些问题还无法解决。







早在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宣布将收回死刑复核权,全国律协刑委会起草了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方案,并将其提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不能出半点差错。律师辩护在死刑案件中作用更为重要,尤其是出现了佘祥林等案件后,更需要强化死刑案件的




  记者:你对目前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有什么看法,一些当事人,尤其是死刑案件家属往往在案件结果不理想时对律师有意见,有时甚至很激烈,很对立,你对此有什么看法


  李贵方:当前律师办理死刑案件的整体情况是好的,所做辩护是合格的,比如,全国很著名的一些案件,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律师都及时发现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事实和证据上的疑点,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只是相关司法机关未采纳律师的意见。当然,律师的辩护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律师的辩护也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工作态度不认真,对案件情况研究不细致,不全面,辩护意见太抽象,太空泛,一些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未进行,案件中的一些疑点未发现或未提出等等。这些需要改进,这也是我们制定《纲要》的目的。


  至于一些当事人,尤其死刑案件被告人的亲属在被告人被执行死刑后,反过来指责律师,对律师的工作有意见,这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这种情况的出现首先是死刑过于严酷,一旦自己的亲人被执行死刑,其结果是无法挽回的,一些亲属当然的认为律师工作不力,归责于律师。


  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这方面也有需要特别注意之处:第一,在死刑案件中,不能向当事人或其亲属做过多的承诺;第二,办理死刑案件必须认真、谨慎、尽责,不能有疏漏,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合理建议必须及时反映,积极努力去做;第三,要及时、反复与被告人及其亲属沟通,充分了解情况,反馈信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第四,对于当事人或其亲属提出的疑问、指责,不能推诿、回避,而应该正确应对,耐心解释,沟通。这也说明制定《纲要》的必要性。


  另外,司法机关也需要在办案过程中规范工作,使律师正常了解到案件进程情况,避免出现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而律师还不知道的情况。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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