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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2020年7月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一般我们在拨打110之后,公安机关接警中心会将我们的警情移交给离我们位置最近的一个公安局管理。这样就能够解决那些因为接警地以及案发地不在同一个地点的情况,那么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六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条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公诉案件无管辖权怎么办

  法院在开庭审理后方才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如何处理

  目前形成三种意见:一是认为法院己经开庭审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很清楚,且其本人也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人民法院可以迳行作出判决。二是在此情形下,既然人民法院己经发现没有管辖权,肯定不能继续审理,而应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由该检察院送相关检察机关后由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三是由法院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大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书面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为宜。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刑诉法》规定的管辖从大的方面包括侦查和审判两个方面,侦查管辖主要是侦查职责的明确与分工,考虑到犯罪分子作案后流窜外地等情况,为防止出现推诿放纵并未严格地域管辖,但如果发现没有管辖权的也应依法移送;而审判管辖在《刑诉法》第24条明确载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同时有规定表明,侵财性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本案中,由于是一宗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因辖区内被害人之求而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批准采取了强制措施,公诉机关也以此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的居住地以及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都不在本法院地域管辖的范围内,很显然本法院对此经济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第一种观点明显与法相悖,如果法院径行判决,定是程序违法,结出了;毒树之果;。

  其次,人民法院自行移送依据不足,《刑诉法》和《最高院解释》都明示: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和终止审理的;裁决;。本命题中,是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主要原因是由于庭前未能全案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也有审判员疏忽审查地域管辖的因素,如果说让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移送不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影响,而且受移送法院在案件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因为《刑诉法》规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并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移送是受案依据。

  第三,本命题中所涉及情形应由人民法院决定退回检察院,再由检察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载明;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问题。公安机关一般的地域管辖也是就近管辖的体现。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公安机关的地域管辖权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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