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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2023年4月25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我国的三大诉讼都是有具体的管辖权规定的,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来受理案件。不过,不同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同,具体需要了解的原则也不同。今天,我们就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问题,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 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二、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1、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2、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

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内容,主要也就是四方面,即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具体的内容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管辖

当医院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就要弄清楚该如何起诉医院,向哪个法院起诉,以及当原告与被告不在同一地时,我们该向那个地区法院起诉,那么就涉及到了医疗损害纠纷管辖,下面的为您详细介绍。

一、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就是解决第一审民事案件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还是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

1、案情影响的大小。《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受理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但如何确定案件影响是否重大及在什么范围内影响重大,尚无明确、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所谓重大影响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较广,诉讼标的较大,审理结果中能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审判实践中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以争议标的金额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的。由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宜对争议标的金额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各高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标准作出规定。

2、案件的性质。《民事诉讼法》规定,重大的涉外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中级法院的海事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指定的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其审理的难易程度和社会影响也就不同。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本身就表明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和社会影响。此类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

第二次选择发生在同级别法院之间,在选定的该级法院当中选定一个法院,对其提起诉讼,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遍管辖或者一般管理,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分,因此一般地域管辖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一种是对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在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索赔案件,当事人一般可以向下列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事故发生地;医疗不良后果出现地;肇事医疗单位所在地或个体医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受医疗事故损害的患者有权选择其中之一起诉,不能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起诉有先后次序的,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理。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当发生医疗纠纷时,要确定医疗损害纠纷管辖范围,首先我们应该根据案情的大小、案件的性质来确定级别管辖,确定向哪个级别的法院提起诉讼,再来是确定地域管辖,如果被告与原告不在同一地区时,应该向医疗事故发生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梅州律师。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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