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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以逃匿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7月7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是各个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且税收还主要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及国防,科技,教育等等,没有税收,就没有公共事业。但是总会有人偷税。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依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数额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正因为国家税收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国防科技,教育事业等等。所以积极纳税是为了我们自己考虑。只有积极纳税才能实现公共事业的建设,国防科技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逃匿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张某利用空余时间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得酬金10万元,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通知纳税后,张某已口头申报并答应要尽快缴纳,但两天后就故意躲到外地去务工,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找到,其税款长达两年未能追缴。2005年1月张某归案。


  分歧意见:


  对此案张的行为认定,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理由是,张某在申报纳税后,不但不缴纳税,反而外出躲避,致无法追缴时间长达两年,虽然行为人没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但行为人的隐匿实际上是逃避追缴欠税,只要行为人采取了逃避行为,就符合了逃避追缴欠税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偷税罪。理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具备了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第三种意见认为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张的行为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本案中张某提供劳务,其获得的劳务报酬20万元应上缴个人所得税3.2万元。虽然张某故意躲避纳税,其主观上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故意,但其客观行为并不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逃避追缴欠税罪客观上必须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但张某只是人为躲避,并未采用转移、隐匿方式藏匿财产。因此,张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其次,张的行为也不构成偷税罪。偷税罪的客观行为中必须是虚假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而张某如实申报了劳务报酬20万元,也没有任何虚假行为,根据我国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张的行为也不符合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犯罪构成,故不能构成偷税罪。


  第三,张的行为也不构成抗税罪。根据我国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抗税罪在客观方面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本案中,张的行为又未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法,因此,不符合现行刑法中抗税罪的规定。


  所以,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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