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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2023年6月9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

  经济案件一般是指各大企业公司之间产生的以经济利益为主的纠纷。那么在经济案件向法院起诉之后如果我们后悔了想要撤案可以吗下面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关于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撤诉规定的,嫌疑人可向办案单位提出,也可以由辩护律师向办案单位提出,如果不符合这些规定,应该与辩护律师沟通,制定适当策略,争取从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如果经济犯罪触犯的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经过了追诉期的,也可以不用再追究了,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了,也可以不用追究了,也就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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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三、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结合我国经济活动的情况,产生经济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市场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其依据不规范是引起经济纠纷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随处可见,导致经济合同履行过程无章可循,从而产生纠纷;

  2、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不严守规则,有些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不严格依法办事,根据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因而产生纠纷;

  3、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而导致经济纠纷。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一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济案件可以撤案吗的相关法律规定。经济纠纷一般都是涉案金额比较大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大,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因此需要我们去了解一方面是可以避免自己卷入纠纷,另一方面又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果对此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串通投标是违反诚信原则的一种投机取巧行为,既侵犯了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也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贸易和竞争秩序,是刑法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在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一、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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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二、串通投标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其一,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指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

  其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利益的行为。

  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

  串通投标是一种需要打击的行为,对于串通投标罪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上方为大家进行了介绍。以上内容就是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如果关于串通投标罪,大家还有疑问,欢迎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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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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