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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

2023年6月9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文书司法鉴定规范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提高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根据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后出具的记录和反映司法鉴定过程和司法鉴定意见的书面载体。


  第三条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第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制作。


  第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一般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第六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封面应当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的类别和司法鉴定许可证号;封二应当写明声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七条 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标题: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编号: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分析说明: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落款: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附注: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可以根据不同鉴定类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司法鉴定文书附件应当包括与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关的关键图表、照片等以及有关音像资料、参考文献等的目录。附件是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应当附在司法鉴定文书的正文之后。


  第九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语言表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和要求:


  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通用专业术语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用语;


  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和符号;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文字精练,用词准确,语句通顺,描述客观、清晰。


  第十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制作;


  在正文每页页眉的右上角注明正文共几页,同时注明本页是第几页;


  落款应当与正文同页,不得使用 ;此页无正文;字样;


  不得有涂改。


  司法鉴定文书制作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经过复核的,复核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单上签名。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两种印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和钢印为圆形,制作规格应当为直径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方刊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方刊司法鉴定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印章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启用。


司法鉴定的申请流程

  申办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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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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