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阴历7月,河南省新蔡县农民张xx在汝南县和孝镇木屯附近发现一痴呆妇女,随将该痴呆妇女骗至家中。后,张xx又伙同汝南县马乡镇的周xx将该痴呆妇女再次骗至马乡镇的任xx家中。由任xx作介绍人,三人将该痴呆妇女以800元钱卖给了马乡镇雷庄村农民祁某做妻子。案发后,经精神病医学鉴定,该痴呆妇女是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且无性保护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xx伙同被告人任xx、周xx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xx、周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任xx曾因犯拐卖妇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拐卖妇女罪的情节一般,且到案后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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