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13364096248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犯罪类型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过失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

2021年5月1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单位犯罪是属于我国的犯罪类型当中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的,对于单位犯罪在现代社会的认定是十分的重要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认定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


  正确认定单位犯罪,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我国刑法的目的和预防单位犯罪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情况一般比较复杂,罪与非罪的界限很难区分,往往涉及一些群众极为关注,社会非常敏感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发案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应特别慎重。


  1、认定单位犯罪,应对主客观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首先,审查该行为是否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够成单位犯罪;同时,还要审查该行为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构成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使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其次,审查该行为在主观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维护单位局部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即使以单位名义,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再次,审查该行为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人员的实施行为。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比如在一起行贿案件中,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给单位牟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但我们还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策,如果单位没有实施决策行为或者事后也没有予以追认,那么,只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行贿罪而不能认定其为单位行贿罪。


  最后,认真审查犯罪主体资格。犯罪主体是具体承担刑事的人或单位。在认定单位犯罪时,我们要正确理解其是否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我国刑法界对于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争论很大,一种是否定说,一种是肯定说。笔者倾向于否定说,因为,无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其成立的宗旨和行为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企业所有者营利,也就是为了个人牟利,而这些企业的行为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同时我国《刑法》规定的有些犯罪的刑罚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要比自然人轻,如果把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不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所以,在认定单位犯罪时要对主体进行认真的审查。


  2、正确认定共同犯罪


  虽然单位犯罪要求是为了给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集体决策或负责人决定,由本单位人员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但并不一定全部犯罪活动都是由本单位人员实施的,也存在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对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审查。


  二、单位犯罪应该如何处罚


  犯罪分子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行相称,罚当其罪。单位犯罪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的是以两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1、单位犯罪的两罚制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对单位判处罚金的,采用的是无限额罚金,也就是对罚金的具体数额未加以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单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手段以及被处罚单位的执行能力等具体情况,酌定考虑适用罚金的数额。对于一次性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还可以判令其分期缴纳。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刑罚时,主要是以自由刑为主,当然也有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在适用自由刑时,大部分与个人犯罪的刑罚相同,一部分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


  实行两罚制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罚,能够反映出对单位犯罪的全面否定,如果法律规定只实行单罚制,将不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的单罚制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少量条文对单位犯罪只规定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进行处罚,对单位不适用刑罚。这是因为:犯罪虽然是以单位的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个人的行为上,如果个人不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也就不会产生这种危害的结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只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就可以了,而没有必要在对进行处罚。


  三、单位犯罪基本特征


  单位犯罪是法定犯罪与传统的自然人犯罪有显著不同的特征。其基本特征如下:


  1、单位犯罪的主体的法定性。所谓的单位犯罪主体法定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单位犯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构成单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体单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体是法定的。有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法律规定必须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单位犯罪的意志的整体性。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领导集体或者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成员在领导、指挥、决策、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利益的整体性。单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关于单位犯罪谋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这一问题上存在不同的争议。有的认为,;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我们认为,单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实施的危害行为,这时单位犯罪所谋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单位的过失犯罪行为就不能一概而论。在单位的过失犯罪中,有的引发犯罪的因素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单位为了偷工减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属于谋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单位过失犯罪;有的单位过失犯罪引发的犯罪因素并不是基于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从事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履行常规的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单位过失犯罪就不能理解为单位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4、单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单位只能作为刑法明确规定范围内罪名的犯罪主体,但不能作为只能由自然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如不能作为故意杀人罪、重婚罪、抢劫罪、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单位犯罪的认定与界限怎么区别的全部内容。单位犯罪的认定是对于相应的犯罪的认定的,所以是很重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单位过失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

  犯罪的主体分为很多种,它包括个人犯罪,或者是单位集体犯罪,对于单位犯罪,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当然也会有一定的规定,违反法律必然会受到一定的惩罚,接下来和一起学习一下,单位过失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单位过失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二、单位过失犯罪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单位过失犯罪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单位过失犯罪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单位过失犯罪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有哪一些单位过失犯罪,也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但是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个人,也一定会受到惩罚,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阅读。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409624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jqxsbhlblls.com/art/view.asp?id=1011027361627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