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