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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 死刑复核期限是一年吗

2020年11月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

什么叫死刑复核程序

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立法者对有关死刑案件的特别审慎的态度,有利于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方针,防止死刑滥用,从而确保适用死刑的正确性,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有力的保障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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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限是一年吗

死刑复核期限是一年吗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关于死刑复核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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