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最高院人员不足有密切关联。为了应对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最高院从去年年底开始扩充编制。昨天,记者获悉,现在从各地抽调的刑事法官已经结束培训。这批法官是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择优抽调到最高法院刑庭,专门为明年的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扩充力量。
据有关人士介绍,现在最高院的刑事审判庭由以前的2个庭增加到5个庭,法官人数由以前的50人左右增加到现在的近百人。新招收的书记员已经上岗,法官助理正在基层法院锻炼。
律师在复核中尚无话语权
死刑复核权的回归意味着各地死刑犯人最后一道喊冤的关卡移至北京。记者在最高院附近的几家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虽然死刑复核程序收归到最高人民法院,可是就复核程序到律师事务所咨询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
此外,张燕生律师提到,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地位,也就是说律师在复核程序中是否能起到作用还有待讨论。“死刑复核主要是法官书面审核以前的案卷、证据等。律师还没有话语权,只能提供些意见供参考。”张律师介绍,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有多重的分量,还需要有关部门颁布细则进行规定。
复核程序无法律时限
死刑复核的期限并没有法定期限。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了死刑复核权的“集中”之后,有关其期限的法律规定仍然没有出台。
人民大学法学专家陈为东告诉记者,有关死刑复核制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当初没有给死刑复核程序界定一个期限体现了慎杀。如果设定一个期限,法院工作人员也许会为了按时完成任务而仓促复核。死刑复核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所以为了避免这种弊端,法律上没有为其设定期限。”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哪些人不能适用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在内。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司法机关人员采用逼迫流产等审讯方法。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