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诉讼中其他辩护人的职责以及有效辩护制度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的职责是了解案情、收集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的证据和意见,以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使他们得到公正处理。
有效辩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保障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充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制度。有效辩护作为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生存之本,同时也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其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价值。
有效辩护的内涵
辩护乃“以‘辩’的方法、手段,达到‘护’的目的”。辩护是一种活动,是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内容、过程与结果的统一,辩护不应仅仅只是形式的,更应该是实质的,它所追求的是有实际效果的辩护,即有效辩护。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充分行使,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有效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价值
其一,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
其二,有效辩护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所在。
其三,有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讲,刑事辩护制度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而有效辩护正是辩护制度的根本。
辩护人的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8、代理申诉权。
9、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10、拒绝辩护权。辩护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有权拒绝辩护。
以上详细解释了关于辩护人的职责和范围,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做了一下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依然有自己申请辩护的权利,作为辩护人来说也要公平对待这一类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需要法律咨询,可以联系的律师。
辩护的种类有哪些,哪些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规定,我国辩护的种类主要有:
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
委托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指定辩护包括: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能够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的人有以下几种: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其中包括在主刑执行完毕后,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辩护的意思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其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
辩护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这种辩护权的设立和行使,其任务和目的是为了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论证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人权利
1、独立辩护的权。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干涉。
2、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3、会见通信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调查取证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定情形下,拒绝辩护的权利。
但是,所有的事件都有过错较多的一方,一个好的辩护人是能够分清事实,为自己的当事人做出最大的辩解,极力的维护当事人的自身权益,争取利益最大化。这就是收集整理的问题回答,您也可以移步官方页面寻求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