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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被告拒绝指定律师辩护之对策

2020年8月23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阅卷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在本条中对辩护人阅卷作了规定。


本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具体来说,其他辩护人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在审判阶段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对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作不同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且一般与本案无其他利害关系,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否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和辩护人的情况决定。


许可与否的标准,一般地讲主要是看案件的情况,对于案件中同案犯都已归案,证据清楚、确实,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的,应当让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只有对于让辩护人阅卷可能造成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情况的,才有必要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都一律禁止,也可以是推迟阅卷的时间。只要对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没有妨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予以许可。





被告拒绝指定律师辩护之对策

在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中,有时会遇到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问题,法律对此如何规定辩护律师又应当如何处理笔者特撰写此文,与同行探讨。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使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是对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贡献。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这三种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具有外国国籍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后,有极个别的被告人自己没有委托律师,也不同意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进行辩护。既然被告人获得辩护是一项权利,那么,放弃权利自行辩护是否可以呢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拒绝指定律师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被告人不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准许其自行辩护,并记录在案;二、被告人具有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如果其理由不正当,不予准许,由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继续辩护;如果其理由正当,准许后被告人还应再另行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仍未委托到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如确有正当理由,合议庭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另行指定辩护律师。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一般不予准许。如果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准许,但不得再行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再行指定辩护人、辩护律师。上述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在刑事指定法律援助案件中,被告人坚持自行辩护或者拒绝律师为其辩护,律师能否自行决定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笔者认为,在刑事指定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职责来源于人民法院的指定,是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出庭行使辩护职责,不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行使辩护职责的,这就决定了指定律师行使辩护的权利来自于人民法院。即使被告人坚持自行辩护或者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律师也仍然要依照法律,根据人民法院的意见来决定是否继续行使辩护。如果法律规定可以由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案件,或者被告人拒绝律师辩护的理由正当,人民法院准许被告人自行辩护或者为被告人重新指定辩护人的,指定辩护律师可以终止辩护;如果法律规定应当有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或者被告人的理由不正当,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而自行辩护的,律师则依法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继续行使辩护职责。


从我国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刑诉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在刑事诉讼中,三类案件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人,他们属于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果没有辩护人为其辩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切实的保护。特别是在死刑案件中,如果没有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一但案件发生问题,人头落地,后果将无法挽回。


因此,上述三类案件的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必须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律师遇到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情况时,应当依法按照上述原则处理。这对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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