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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四种权利怎么收费?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2020年8月21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辩护律师的四种权利,怎么收费?

  辩护律师的权利有许多,我们可以具体概括为以下四项内容:


  一、辩护律师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后,有权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代其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有权为其争取最大权益,如: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收费标准


  2、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证人出庭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过去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只能由司法机关收集,律师的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不利于充分行使权利。


  3、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相关材料的权利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或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便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清案件真相。


  4、辩论、诉讼的权利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参与诉讼、共同承担辩论职能,具有独立的诉讼人格,在忠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能够依自己的意志进行辩论,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人可以不顾一切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谋利。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应该高于个人利益。辩护人接受委托不是为了包庇罪犯隐瞒真相,而是为了让不法分子接受应得的惩罚。当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必须在尊重案件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歪曲事实不主观臆测,充分发挥辩护职责,才能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平等享有以上权利,只有正确行使权利才能发挥其作用。




  二、辩护律师怎么收费


  1、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上文为大家介绍了辩护律师的四种权利和收费标准,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大家。辩护律师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主要四项权利。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辩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刑诉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辩护人的权利主要有:


  ①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②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③调查取证权。


  这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④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⑤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⑥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⑦对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⑧代理申诉、控告权。


  ⑨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⑩拒绝辩护权。


  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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