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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规定 检察院部门准则

2020年8月19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的监督,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三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第二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


  第五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


  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立案决定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述材料抄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


  人民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上述材料。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听取侦查机关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意见;


  其他方式。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在启动监督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


  对于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决定后,通知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应当通报本院侦查部门。


  第十三条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


  下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纠正意见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检察人员审查,并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第十四条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章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


  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查阅相关法律文书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会见、通讯、外出情况、身体健康检查记录等材料;


  实地检查指定的居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查看有关监控录像等资料,必要时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体表检查;


  与被监视居住人、执行人员、办案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检察院部门准则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检察机关工作,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通过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对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检察机关监视居住的规定的全部内容。检察院虽然说是有着相应的检察职权的,但是还是要保护相关的人民的人权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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