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贪污罪的怎么量刑
原浙江省温州市城建公司董事长杨某某利用职权侵吞、占有公共财物,金额达2700万余元,还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杨某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某某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270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还利用其在公司、企业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行为又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贪污所得已全部被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2年12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