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何处罚
某鞋业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庞某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全面工作。2012年2月起,因经营不善,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同年4月20日庞某力与股东陈某伟(另案处理)商量后弃厂逃匿,该公司共拖欠邓某等600名员工3个月工资共计约300万元。事发后,该公司100多名员工集体上访,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厚街分局进行处理,后该局以公告等形式通知庞某力前来处理但未果,遂于同年4月28日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无奈,厚街镇三屯村村委会垫付该公司员工工资合计1809112元。经评估,该公司机器设备等财产价值3385200元。后来,被告人庞某力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遂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被告人庞某力公诉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1日,东莞市第二法院经过审理,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庞某力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