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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同一律所的律师如何处理?

2020年7月11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制度

  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它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切实保障,而且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他合法权益。


  2012年新修改的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至少有四个方面的进步意义。


  一是从时间上看,延伸了指定辩护介入诉讼活动的时间,使辩护律师有更加充分的准备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辩护;


  二是从指定对象上看,指定辩护人必须具有律师身份,这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是从法律效果上看,指定辩护律师介入案件,不仅有利于律师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罪轻、无罪等证据,而且对诉讼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是从社会效果看,指定辩护律师不但可以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犯罪原因,进行法制教育,敦促其重新做人。





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同一律所的律师如何处理?




  司法公正是重要的社会公正,而刑事司法公正又是司法公正中的重中之重,因为它关涉国家刑罚权威,事关自由、生命,必须树立强烈的刑事司法公正理念,并切实履行这种理念,维护社会公正。刑事司法的具体运作既要注意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同时也要注意对公民个人尤其是犯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做到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有机结合,以实现社会正义这一刑法的根本价值追求。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理念既注重对实体权益的保护,也注重对程序公正的维护。事实上,程序公正的实现程度就决定了实体权益的保护程度,正如著名的法谚所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还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发现。


  从诉讼权利的具体维护来看,程序公正的基本内涵就包括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控辩双方参与的充分性。本案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所担负的是针锋相对的职责:辩护人要通过充分、有效的辩护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诉讼代理人则是要通过充分表达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诉求来保护曾受到犯罪侵犯的合法权益。这两者角色的最终目的就决定了在具体实现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利益牵连,同一律所的两个律师来担任这两种职能不同的角色,无论如何也不能阻却当事人和公众所可能产生的合理怀疑,何谈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和参与诉讼的充分性。事实上,这种情况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被告人的权益是刑事司法中必须予以关注的一个重点内容,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基本人权的要求,更是体现国家这一强大机器在面对孤立个人时所表现出的人性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诸多合法权益是要通过其委托的辩护人来为其主张的,没有一个值得充分信任的辩护人为其主张应有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权益是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的。在本案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能否通过审判过程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有了来自同一律所的同事作为针锋相对的对方,这种权益能否实现及其实现程度在被告人看来是要很大打折扣的。诚如贝卡里亚所言: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他所信不过的人,这也是符合公正原则的。


  从现行的相关规范看,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这种情况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相关规范足以表明对待这种情况的态度。2007年10月28日新修订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本案中分别作为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两名律师来自同一个律师事务所,难免存在种种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不仅有悖于律师的行业规范要求,更不利于充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法第五十条所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受处罚的诸种行为中就包括了;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情形。可见,从律师行业规范的角度分析,上述案例中的不当行为也是应予纠正的。律师尚且应当自觉遵行,作为中立者的法院更应该见者即止。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这种辩代同所的情况,在案件处理的不同阶段,应及时予以纠正: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前,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主动查明案件对方的委托情况,如果双方委托的律师为同一律所,应主动回避当事人的委托请求;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应对双方的委托情况进行审查,出现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当事人变更委托;在二审中发现一审法院存在;辩代同所;的情况,应严格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由,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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