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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走私罪辩护词怎么写?

2021年5月1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柏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中的一种,就构成走私废物罪。那具体该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呢换句话说,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在下文为大家介绍走私废物罪的相关内容。



  一、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增设了此罪名。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如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事实上,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而现实中,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就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这有关系到定罪,因此一定要谨慎处理。







走私罪辩护词怎么写?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出口贸易往来也非常密切,可是还是有一些不法分子在进行走私,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等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触犯了走私罪。下面为您介绍下走私罪辩护词。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为您介绍。


  某某检察院:


  我们受香港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委托和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听取了高某某对案情的陈述,认真审阅了某某**局移送贵处的某公禁毒诉字1号《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案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一、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的规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律师意见,供贵处在审查起诉时参考。




  一、**机关指控高某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


  走私毒品罪应当以行为人明知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毒品为前提。


  所谓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境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是:;明知性;,即行为人明知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境的是毒品而依然予以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自己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境的是毒品在主观上不明知,或者是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应当明知,则毫无疑问绝不构成此罪。


  关于指控高某某走私毒品的证据


  《起诉意见书》认定:;1月1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某某驾驶鲁YV8131尼桑俊逸旅行车,在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梁某某的带领下从广东省深圳市赶到了福建省福州市与黄某某、陈某会和,1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陈某驾驶粤BVL720别克商务车拉十箱毒品,在高某、梁某、刘某、于某驾驶BHV336丰田皇冠轿车及鲁YV8131旅行车的护送,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市,后将毒品转交给刘某、于某,二人将毒品藏匿于石家庄市凯嘉大厦所租房内。;**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部关于澳大利亚方面的有关情况、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以及涉案赃物和犯罪嫌疑人高某供述。


  **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高某行为时;明知;其护送的车辆上装载的是毒品。


  1、**机关指控的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高某参与了这个事件,实施了开车将运载有可卡因的车辆从福州;护送;至河北的行为。该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性因素取决于,高某在行为时是否明知,其;护送;的车辆上是否装载有毒品。




  2、从《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经过,高某供述参与过程及其他同案嫌疑人陈述的高某参与整个事件实施的行为,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从在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过程中,高某并没有直接接触过其护送的车辆上装载的毒品。**机关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高某直接接触和看到了车上装载的毒品。


  3、本案中,已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与高某直接接触的有刘某、于某、洪某、黄某,在他们的供述中并没有任何一个人明确的指出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整个事件的某个环节中接触了此次运输的毒品或是明确地断言高某知道运输的是毒品。


  洪某讯问笔录:问托尼在你们走私毒品过程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答:我和龙哥在香港、深圳见面谈毒品的事情时,托尼经常在场,另外还有几个龙哥的人,他们都知道我们做的是毒品的生意。我和托尼一般情况下是不联系的,都是通脱龙哥联系,龙哥再安排他做事情,然后托尼再与刘毅联系交接毒品的具体细节,但是每次是不是托尼亲自出面办这些事情我就不清楚了。问托尼是否知道你们在做什么事情:应该知道我们在走私毒品,因为他所做的事情都是龙哥让他去做的,跟我们也参与了很多毒品的事情,包括我和龙哥谈毒品的时候他也在场,有些情况他都知道。从该段讯问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洪某在整个事件发展中,并没有和高某直接联系,因此其没有告诉过高某正在进行的是怎样的一件事情,其得出高某应当知道是毒品,只是一种主观的推测,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因此,他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高某知道运送的是毒品的证据。


  4、高某的供述保持一致,其在参与时并不知道其;护送;的车上装载的是毒品,在参与完毕案发前知道是毒品。由于犯罪嫌疑人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他对;行为时知道;和;事后知道;的法律后果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讯问笔录中似有与事实矛盾之处。




  在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其陈述案情都是一致的:他在参与时并不知道自己开车导航;护送;的车上装载是毒品。在高某的几次讯问笔录中,辩护人也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事发当时情况时,高某均很明确地回答当时不知道是毒品。但是当侦查人员直接发问;你们走私的什么毒品;;多少公斤;高某回答;可卡因;;251公斤;,似乎高某知道是毒品。对于这种矛盾,辩护人很是疑惑,据此对笔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核对。高某向辩护人陈述了当时**机关讯问的过程,在此,我们重复一遍当时情景,以说明问题之所在。**问:;你们走私的什么毒品;高某答:;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问;当时不知道,你现在还不知道吗;高某答:;现在知道了。;;可卡因;


  根据这段讯问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犯罪嫌疑人高m认偶识上的错误。在他看来,现在知道、案发后知道是毒品和行为当时知道是毒品,在他的观念中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为了更进一步确定他认识的错误,辩护人问他:;你感觉你做这件事的时候知道是毒品与你做完后知道是毒品是不是一样的;答:;我认为差不多,都是参与了这件事。;正是由于犯罪嫌疑人高某对;行为时知道;与;事后知道;的法律后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犯罪嫌疑人高某对笔录的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我们可以很清楚看出类似这样的讯问,高某均是以其案发后知道其参与的事件是走私毒品后的立场予以回答的。根据刑法相关理论,;明知;系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知道,行为时知道与事后知道直接关系罪与非罪的问题。据此,我们不能依据犯罪嫌疑人高某错误的认识所做的供述而认定其行为时候知道是毒品,而应当根据客观证据认定他是否;明知;的问题。


  从上述对证据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明知其;护送;的车上装载的是毒品。


  二、**机关依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其;应当知道;,应当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前提,但本案证据不能排除高某受龙哥等人蒙蔽参与走私毒品的合理怀疑。




  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有8种情形可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但是这种认定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为前提的。因为认定;明知;不是以确凿证据证明的,而是根据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常态联系,运用情理判断和逻辑推理得出的,有可能出现例外情况。如果行为人能做出合理解释,有证据证明确实受蒙骗,其辩解有事实依据或合乎情理,就不能认定其;明知;。


  本案证据不能够合理排高某被龙哥等人蒙蔽、利用当作了;护送;毒品的工具,而自己丝毫不知情的可能性。不能依据《意见》认定高某;应当;知道。


  1、从高某的供述中,其参与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其车上由导航仪,在龙哥向其借用车辆时,高某提出将车借给龙哥等人。龙哥说开车的人手也不够,高某有内地的驾照并且路也熟悉,让他帮一下忙。出于多年的朋友关系,高某同意帮这个忙。高某在此问过龙哥去干什么,但是龙哥让他只管开车,一切事情听阿标的就行。在前往北京后,高某再一次向龙哥提出是什么事,龙哥说让你知道的会告诉你的,当时龙哥有些生气,高某就没有再追问。龙哥是这个集团的老大,他完全有理由告知阿标、陈某等手下的人不要告知高某去;护送;是毒品。从查明的事实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整个行为过程,高某都没有接触到毒品。


  2、同案嫌疑人称,陈某、阿标等人看起来都听高某的,这种表象不能说明高某知道车上装载的是毒品。同样,我们不能排除,由于高某文化层次低,在某种程度上龙哥等人正是利用他与刘某等人接头,保护龙哥等利益集团。


  结合本案事实,高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与龙哥是多年的朋友,并且自己困难的时候龙哥还多次慷慨解囊,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对龙哥等人的信任与敬畏。因此,其不知道车上的获品是毒品是完全由可能的。本案的关键性证人龙哥、阿标、陈某等人在逃,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情况,但是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这种合理性的解释。因此本案完全存在高某受龙哥等人蒙蔽参与走私毒品的可能性。


  三、本案程序上的问题


  在会见高某的过程中,高某多次向我们反映,在侦查阶段,预审人员讯问时讯问方式及笔录形成方式存在问题。




  1、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


  高某陈述称:在第一至三次的笔录中,预审人员在讯问时,都讯问高某;车上装的什么东西;;你们运的什么东西;,高某均称不知道。从第四次讯问笔录开始,侦查人员改变了讯问方式;和谁一起走私毒品;;你们走私什么毒品;这种讯问方式,高某提出过质疑,说;我当时不知道是毒品;侦查人员问;你现在不知道是毒品吗;,高某答;我现在知道是毒品了;。这种讯问方式使高某产生错误认识,导致其在笔录中多处以事后知道的立场回答了讯问。根据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且笔录中应当记录高某的质疑,才能真正查明案件事实。


  2、笔录形成中的问题


  据高某反映,最后一次笔录地点:烟台市看守所,系6月11日中午才给高某签的字。)


  以上内容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走私罪辩护词的相关格式内容,走私罪是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输送违禁物品的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的时候要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犯罪的事实和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无罪来进行辩护。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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