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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四大原则主要是什么 原件的复印件能鉴定笔迹吗?

2021年5月18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四大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四大原则主要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


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违法鉴定,很难达到客观要求。


3、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要符合科学标准;鉴定原理必须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鉴定结论没有科学性,就是没有客观性;


4、鉴定结论科学依据不充分,表明其客观性不强。对于不符合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尽管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差错,鉴定行为也是不客观的表现。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的原则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障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要知道,如果司法鉴定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够客观,比如说,在鉴定的过程当中该回避的人没有回避,而且司法鉴定人都没有专业的从业资质,这样的一份鉴定结论很有可能都有问题。






原件的复印件能鉴定笔迹吗?



一、原件的复印件能鉴定笔迹吗


不能,所有的鉴定材料都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和原件核对的无异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以复印件不是不能作为笔迹鉴定的依据。


笔迹鉴定,是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二、具体原则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异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对于笔迹鉴定的法律效力必须建立在对相关笔迹认定准确的基础上,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迹鉴定的准确性是有待提高的,特别是对于复印件,由无法认定其形成的具体时间,所以是不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处理并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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