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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的结果?

2021年5月1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一、人死了还能笔迹鉴定吗


人死了还可以笔迹鉴定的,并不违法。因案情的需要,对疑似已经死亡的人的笔迹,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以确定其真伪或者形成的时间。笔迹鉴定指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性在书写的字迹、符号、绘画中的反映,通过检材与样本笔迹的比较、鉴别,从而确定文件物证书写人的专门技术。笔迹鉴定的任务是对可疑文书物证上争议笔迹或签名的书写人作出科学判断,进而为判断文书物证是否为伪造、变造提供客观依据。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其性质有本质差异和非本质差异两方面。非本质差异说明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不同特征数量与质量所占的比例较小,本质差异表明两者不同特征的数量、质量比例大。前者一般说明两者为不同人书写习惯体系的反映。


笔迹鉴定既要重视对差异点的评断,也要重视对符合点的评断,不能片面地否定一方面就盲目的肯定另一方面,即在确定差异点属于非本质的性质以后,就贸然做出肯定同一结论是不科学的。符合点也有本质的符合和非本质的符合之分,如果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相同特征的数量、质量占绝对优势,即构成本质符合性质;如果两者相同特征在数量、质量方面占的比例小,即属于非本质性的符合。经过差异点和符合点的评断,如果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之间,出现了本质符合和非本质差异,或者本质差异与非本质符合的的结果,既可做出检材笔迹与样品笔迹是同一人书写或不是同一人书写的确切结论。


诉讼的相关人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拿出书面的证据时,对方会考虑到真实性而怀疑其字迹是不是本人书写的,如果书写者已经去世而不能当时书写并进行比对的话,是可以通过死者过去的字迹来进行分析比较的,所以不管生死都是可以进行这项鉴定的。







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的结果?



一、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的结果


想要推翻司法鉴定的结果首先必须要有证据证明鉴定的结果是错误的。而证明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对照相关规定,以找出其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审查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目前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司法鉴定意见被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提供的一项鉴定意见而已,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诉讼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所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我在办理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司法鉴定结论书同法院判决书有相同的特点,那就是结论下的快,缺乏分析论证。针对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那么结论显然不能服人。所以涉案当事人不能放过这样的关键环节,应该穷追猛打依法维权。


国家设立鉴定的环节也是为了让公民在诉讼的时候让自己的证据更加客观和科学,经过鉴定的证据会具备更加高的效力的同时也容易让法官相信自己的陈述,但是鉴定的结果也可能出错而让当事人不满意的,而已经有结果的鉴定只要有确凿的错误判断就是可以推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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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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