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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为死刑复核案件进行辩护 死刑辩护需要如何辩护

2021年5月18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样为死刑复核案件进行辩护

1、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另行办理委托手续。并尽快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室取得联系。


2、辩护律师承办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存在不能会见被告人、无法阅卷、辩护意见不被采纳等风险,并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存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希望见被告人的,建议其向原一审人民法院请求许可。


3、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可以约见被告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了解案件情况。


4、辩护律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应当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是否是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属于不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5、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应当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约见合议庭成员听取口头辩护意见,律师在充分陈述辩护意见后,也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6、能够会见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会见被告人时,除与被告人核实相关事实、证据外,应当:


告知其如有检举、揭发重大案件,有立功表现的,有从轻处罚的可能,并询问其有无检举、揭发。如有检举、揭发的情形,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了解被告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情况,询问是否向家属留言等,并进行人性化的安慰。


1、在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新的或者遗漏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书面材料: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不应当判处死刑。




死刑辩护需要如何辩护

那么作为死刑辩护的律师,应从哪些方面作为自己辩护的重点呢,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这是一个辩护律师在接案时首先应该注意的问题。比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未遂等。但特别要注意,因为现行的法庭审理很少有公安机关的人参加,因此公安机关的到案证明也就成了认定自首的关键。另外未成年的问题,因为有些农村是按照农历上的户口,这时认定未成年时要注意这方面的证据;。




二、被告人是否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主要有退赔赃款、民事赔偿、悔罪表现、积极坦白罪行、初犯等。


三、伤害类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过错。


四、口供是否有刑讯逼供的情形。


五、证人的证言之间的矛盾点。


六、是否有必要对鉴定结论进行重新鉴定。


七、书证物证的原始性。


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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