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柏林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
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侵犯的则是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要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就构成犯罪,而后者则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的则是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如果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二、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增设了此罪名。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如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事实上,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而现实中,如何判断构成走私废物罪就属于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但这有关系到定罪,因此一定要谨慎处理。
处理走私办案程序的步骤有:
一、走私办案程序
证人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证人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主要有:
1、亲笔书写证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2、有权拒绝作伪证的要求;
3、有权要求为其姓名和隐私保密;
4、未成年的证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证人在侦查阶段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不得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3、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有保密的义务。
综上所述,走私办案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海关缉私部门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