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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立案管辖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几种?

2021年4月2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立案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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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管辖,其实也就是说最开始应该由哪里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可能有些许不一样,那现实中该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立案管辖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怎么确定单位犯罪立案管辖

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单位犯罪的立案管辖,是指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法律规定应负刑事的行为,应有哪个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划分这种立案管辖,应根据以下原则:

1、要根据犯罪嫌疑单位所涉嫌的罪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受理。

2、对犯罪嫌疑单位的立案管辖权应与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的立案管辖权相一致并同案追诉。

3、在划分级别管辖时,应根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因实施单位犯罪而被追究刑事的管制相一致,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依法应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时,应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那么对单位犯罪的追究也应由相对应的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和起诉。

4、在地区管辖上。实行犯罪地管辖的原则,只有当犯罪地人民法院认为单位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时,才可以移交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

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产生之后才去实施。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为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2、犯意的种类不同。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

3、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个人意志要通过单位的意志表现出来。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

4、犯罪动机不同。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这是区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

5、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成员并非都有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团的参加人都有犯罪意图和相应的犯罪行为。

6、单位组织与共同犯罪中组织不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都是合法组织。共同犯罪中组织即犯罪集团是为了犯罪而建立起来的非法组织。在某些情况下,建立非法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的既遂,例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多数情况下,建立犯罪集团是犯罪的预备行为。

7、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单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刑法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对此情况,如果该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对于共同犯罪,刑法采取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就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一些犯罪属于单位犯罪,而在对单位犯罪立案侦查之前,必须要先确定清楚单位犯罪立案管辖问题,这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了。通常由哪里的司法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那么最后一般就是向同级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几种?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几种

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二、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地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办案,必须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刑事诉讼管辖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一般情况下,犯罪发生地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如果被告被执行强制措施后,代理律师认为管辖权存在错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样可以争取一些时间。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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