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PECT FACTS AND PROVIDE LEGAL SERVICES FOR YOU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13364096248

服务热线

Am8:00~Pm6:00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死刑辩护

死刑复核权复位再推司法改革进程 死刑复核的重要意义

2021年4月6日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qjqxsbhlblls.com/

  刘柏林律师,黔江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死刑复核权复位再推司法改革进程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2个5年改革纲要》,针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了50项措施,启动人民法院新1轮的全面改革。而其中,“死刑核准权将统1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之举实际是法律的复位,但为什么也有人认为是司法改革的重要1环死刑复核制度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降低死刑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几率是否1切死刑复核案件都需要经过听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收归最高院之后,还需要哪些制度跟进,才能更好地保证案件判决的公正性

回顾历史,中国司法改革走过了怎样的历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中国的统1司法考试制度,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改进司法改革如何与时俱进,克服“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3大顽症,更好地适应宪法中的人权保障条款

针对这些问题而进行的思索,或许能够对“”的建设有所裨益。

收回死刑复核权:法律的复位与回归

新京报:学界呼吁很久的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终于有望实现了,能谈谈感受吗

陈光中:1句话:双手赞成。从学界来说,包括我本人在内,很多学者长期呼吁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这是因为刑法和刑诉法上世纪90年代中期修改前后都1直规定死刑复核权归最高人民法院,而法院组织法在上世纪80年代修改后下放了死刑复核权;所以按照新法律办事,最高院就应该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第2,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有利于公正适用死刑。在量刑的掌握上,过去各地宽严不1,同样的犯罪,在这个省可能要判死刑,但在别的省可能就不判死刑。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最高法院可以更严格地把好证据关、事实关、法律关。

新京报:死刑复核是法律复位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考虑到中国的特殊因素,未尝不可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

陈卫东: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严格说来并不是涉及到体制上、制度上的变革问题。因为早在1979年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时候,也重申了这样1个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使得法律的规定长期没有落实到位;现在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律规定的复位和回归,是落实法律的精神。从这个角度上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不是1种变革。

但我们不妨换1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诞生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从来没有对所有的死刑案件进行过复核。死刑涉及到对公民生命权的剥夺,本届最高人民法院能把复核权收回来,使得死刑复核更加规范,死刑案件的质量得到进1步保障,控制和减少死刑的适用,从这1点上说,此举不亚于任何1点改革的意义,将其作为司法改革的内容也是未尝不可的。

死刑复核的重要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审判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适用死刑一贯坚持的严肃与谨慎、慎杀与少杀的方针政策,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文章来源: 黔江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刘柏林 [重庆黔江区]

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36409624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jqxsbhlblls.com/art/view.asp?id=1007309922749 [复制链接]